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隐瞒其已结婚的事实,以与他人谈恋爱结婚名义,并虚构各种理由,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
1.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黎某甲,后假装以情侣身份与黎某甲交往,并谎称准备与黎某甲登记结婚。2020年2月至4月份期间,陈某某以经济困难、结婚彩礼、怀孕等理由,骗取黎某甲向其微信支付24202.77元,购买价值约9600元的首饰以及支付1128元现金红包,并虚构其哥哥出车祸的事实,骗取黎某甲的父亲黎某乙15000元。陈某某共诈骗黎某甲49930.77元,并将诈骗所得用于个人花费。
2.2020年3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韦某某,后陈某某假装以情侣的身份与韦某某交往。2020年3月至5月期间,陈某某以准备与韦某某结婚为名义,虚构各种理由,通过微信向韦某某索取钱财31384.87元,及620元现金红包。陈某某共诈骗韦某某32004.87元,并将诈骗所得用于个人消费。
3.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江某某,之后陈某某假装以情侣的身份与江某某交往。2020年2月至6月期间,陈某某通过虚构开店装修、生病治疗、母亲做手术等理由,通过微信向江某某索取钱财38454.12元,通过支付宝向江某某索取钱财948.62元,并让江某某为自己购买了金项链、化妆品等礼物,共消费3107.82元。陈某某共诈骗江某某42510.56元,并将诈骗所得用于个人花费。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实施诈骗3次,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2444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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