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扩建一条总投资额为捌佰贰拾壹万陆仟元人民币(¥8216000.00元)的100吨花生油精炼生产线项目。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处罚内容
对该公司实施擅自开工扩建一条总投资额为捌佰贰拾壹万陆仟元人民币(¥8216000.00元)的100吨花生油精炼生产线项目”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捌万贰仟壹佰陆拾元(¥8216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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