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茂南区法院对一宗非法拘禁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借钱不还而非法拘禁朋友讨债的80后男子袁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1986年出生的袁某只有初中文化,是茂南区公馆镇某村人,因为没有一技之长又不肯吃苦,一直没有一份稳定的工作。没有收入又想享受的袁某曾经为了拿“快钱”在2007年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进过班房,袁某仍不思悔改,刚出狱不久,再次以身试法实施非法拘禁讨债的犯罪行为。
因借给朋友郑某3万5千元经多次催促一直未偿还,法律意识薄弱的袁某于是想到了用拘禁的方式威胁、逼迫郑某还钱。2015年7月的一天3时30分许,袁某伙同“阿盛”、“阿志”、“老鸭”(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茂南区某茶庄,以还钱为由欲强行带走郑某,由于郑某不愿意,袁某便通知其父亲和哥哥到现场处理。当郑某的家人赶到现场后,袁某、“阿盛”、“老鸭”等人从茶庄里拿起水果刀、烟筒、拉门闸的铁支,并从车上拿出电击棒等危险物品,其后与对方打斗起来。打斗了一会儿,袁某等人便强行将郑某和其父亲分别拉上不同的小汽车带走,在车上还用电棍和一把刀对郑某进行电击和威胁。20多分钟后,袁某等人将郑某带到茂南区袂花镇某村附近,转移到另一辆车上已拘禁着袁某父亲的白色丰田小汽车。其后,袁某在该车内逼郑某对着“老鸭”开着录音录像功能的手机说“2015年8月15日还15000元人民币,2015年9月1日前还20000元人民币,今晚是喝醉酒打架的”。直到下午6时许,用手机完成录音录像后,袁某等人才将郑某和其父亲送回茂南区双山二路某酒店门前处。经鉴定,郑某、郑某父亲和郑某哥哥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袁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袁某在非法拘禁犯罪过程具有殴打他人的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又因是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主观恶意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袁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袁某归案后能够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通过家属积极赔偿了郑某及其家人的损失,得到郑某及其家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一审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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