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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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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8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

茂府规〔2018〕1号


  为加强对孔明灯、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引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市城市规划区如下闭环区域(详见附图)严禁销售燃放孔明灯和烟花爆竹:

  迎宾大道(水林路)——包茂大道——原国道G325线——工业大道南——高新大道——西部快线——环市西路——油城一路——原省道S291线——南排大道——环市北路——环湖路(露天矿生态公园)——红旗路——大塘西路——茂苍路(县道X612线)——茂高快线——茂羊路(原省道S372线)——三桥街——茂东快线——潘洲大道——沈海高速(G15)——迎宾大道(水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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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茂名石化公司滨海北山岭油库、港口一区油库、金塘供气站等三大库区围墙外1公里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5公里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市公安、安监、消防、工商、城管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巡查,违者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广大市民应从维护本市平安和谐的大局出发,切实树立公共安全、现代文明和节能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本通告。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可以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市公安局)。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关于禁止在限定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烟花爆竹的通告》(茂府通〔2016〕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茂名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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