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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白一房东租房给人做“鸡窝”,出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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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5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放任租客在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房东应承担法律责任吗?近日,电白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案情回放

2019年5月4日,黄某将其自建房一楼(内已间隔成四间小房),以每月1000元出租给一名不知身份的妇女。后三名外国籍妇女陆续入住该处,并开始在一楼门口招揽客人,为他人提供卖淫服务。黄某得知该情况后,仍然提供租房给该三名妇女,放任其继续为他人提供卖淫服务。同年5月28日0时许,公安民警经突击搜查,先后抓获上述三名妇女及嫖娼男子五人。当天,公安民警将黄某抓获归案,黄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已年满七十五周岁。

院裁判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三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应予刑罚。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无前科劣迹,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电白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影响社会治安秩序,还有可能危及到屋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此,法官提醒,当出租自家房屋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登记承租人的姓名、身份证等情况。若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切勿放任由之,纵容犯罪,否则将可能面临治安处罚甚至刑罚。

(来源:茂名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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