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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起实施!茂名明确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新房首付款(暂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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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0-11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
10月9日起!
茂名明确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新房首付款
(暂试行一年)

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称,为有效减轻茂名市缴存职工购房资金压力,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经中心研究决定,自2023年10月9日始,茂名市缴存职工可预提本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购买新建商品房首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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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执行期限暂定为1年。按操作方法要求,职工预提的住房公积金不能提现,不得超过该认购住房首期房款。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房款,须由本人持承诺书等相关提取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审核通过的,由公积金中心直接将预提的公积金转账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房预售款监管账户。

操作方法提到,职工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首期房款后,需在一个月内将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首期款发票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完善档案。如自审批之日起一个月内,仍未按上述第4点的要求将购房资料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的,视为不购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中心发出退款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内将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如数退回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专户。

操作方法还指出,发生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助职工骗、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中心将直接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保证金账户中扣划被骗、套取住房公积金相应数额,并终止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茂名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作协议》,不再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
提取材料

1.新建商品房认购书或购房合同、购房定金单据。

2.承诺书(申请职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各一份)。

3.经房管部门确认的预售款监管账户证明文件或商品房预售证。

4.身份证和婚姻状况的证件或材料(结婚证、离婚证或注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

来源:茂名发布综合南方+、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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