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朋友离开车有5米远的时候,便听到后面传来一声巨响 ,回头看见有一条水烟筒砸中我的小汽车天窗上,把汽车天窗玻璃都砸烂了,幸亏没有砸到我头上,否则烂的就是我的脑袋了!”
说起自身经历过的高空抛物事件,梁先生仍心有余悸。
随着城市的建设和发展,高楼住户数量不断增加,高空抛物致伤事件也频繁发生。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入刑,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日 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高空抛物罪 对上述案件被告人黎某某提起公诉 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 正式施行后 茂南首起高空抛物犯罪案件 判了
案情回顾
黎某某居住在茂南区某自建楼的 6 楼。2023年3月15日23时许,黎某某酒后因对楼下居民梁先生停车位置心生不满,为泄私愤,故意将一个竹制水烟筒扔向楼下,砸中被害人梁先生停放在该位置的汽车,致汽车天窗玻璃碎裂。案发时,梁先生与其朋友位于车辆附近,见到自身财物受损遂报警。当晚,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7月18日,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后,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黎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了讯问,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
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黎某某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表示深刻悔过,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其家属的配合下主动向被害方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茂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黎某某在其住处高空抛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该院依法对黎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黎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近日,茂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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