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修订后的《茂名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分别于11月13日与12月13日施行。结合13日发布的住房公积金最高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执行倍数的通知一起来看,本轮公积金政策调整有颇多值得关注的变化。
在贷款方面
明确在异地缴存公积金也可办理个人贷款(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六个月或以上);
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从缴存余额的5倍上调到8倍,可贷款额度保底为20万元;
一人最高额度由30万元调整为40万元,两人最高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5万元,针对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购买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的,其可贷额度上浮20%。
在提取方面
取消了购、建房或还贷提取的套数限制,本人及配偶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可进行购、建房或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提取;
放宽了租房提取的条件,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或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高了租房提取的频次,由每年一提修改为每半年一提,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的,每半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新修订《茂名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变化要点
取消异地贷款限制
申请贷款时在本市或异地已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当前个人账户状态为正常,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退役军人)到本地就业,在本地连续缴存未满六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部队)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明确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普通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其所需具备的贷款用途相关材料。
明确申请贷款的职工家庭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可以申请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次数最高为两次。取消“第一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满一年后才能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
修改了不予贷款情形
包括:房屋的用途为非普通自住住房的情况、申请时间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申请人信用记录不符合要求的情况、申请贷款时存在欠缴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
明确可贷款额度计算标准
包括:不高于最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倍数;
借款人家庭(含共同借款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合计不足20万元的,可申请额度为20万元;
不高于房屋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
不高于抵押物价值的80%;
不高于房屋总价款减去该房购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的差额;
月均还款额不高干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
明确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或二套自住住房的,其可贷额度上浮20%。
新修订《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变化要点
取消了购、建房或还贷提取的套数限制
本人及配偶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可进行购、建房或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提取。对本《管理办法》施行之日前发生的购、建房和还贷提取仍按《茂名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茂公积金管委会规[2018]4号)执行。
放宽了租房提取的条件
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或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高了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的额度
有三个(含)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按不高于2000元/月提取。
提高了租房提取的频次
由每年一提修改为每半年一提。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提取的,每半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放宽了提取时限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证明材料(商品房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二手住房及拍卖的房屋以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为准,建造、翻建住房以报建资料或新建房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为准,大修住房以《房屋安全鉴定书》日期为准)产生时间两年内,职工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144平方米以内);
当贷款结清后,在结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最后一次差额提取,累计还贷提取额不超过累计已还贷款本息(2013年9月3日起办理的贷款按实际面积且不大于普通住宅面积144平方米*房屋单价计算)。
新增了“非配偶或非近亲属共同购买二手住房的不能提取公积金”的规定
此内容基于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进行新增,主要目的在于防止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
规范提取范围
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要求,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取消了顶层补漏提取、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严重困难提取、经济困难职工子女考取国家承认学历的国内(不含港澳台)全日制普通大学提取、非本市户口职工失业提取和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失业提取。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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