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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年开工季,千万别中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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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1 0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学生兼职,工资日结”
“动动手指就能暴富”
“无需本金直接赚钱”
“操作简单零门槛”
“日入百金不是梦”
工作原来可以那么轻松?
小心!这是一种新型诈骗!
新型兼职诈骗——“手机口”业务

近年来,公安机关通过开展“断卡”专项行动,重拳出击严打国内“黑灰产”“两卡”犯罪,进一步压缩了境外涉诈团伙生存空间。

诈骗分子为逃避打击,另辟蹊径通过国内网站、社交软件等发布大量“轻松赚钱”“日结佣金”等虚假兼职招聘广告,诱惑国内网民,使用境外通讯软件勾连,通过虚拟币结算,组织大量年轻人群参与“手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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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作案手法


1
传统架设通讯设备

架设GOIP、VOIP等通讯设备,将境外的电话号码转化显示成国内通讯号码,使受害人接到的号码显示为本地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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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手机架设通讯接口(手机口)

用两部手机,通过音频线、数据线连接或同时打开扬声器,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境外诈骗分子,一部本地手机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实现语音中转,成功掩饰诈骗电话归属地。

1.jpg

警方提醒

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是违法行为!

广大群众切勿贪图蝇头小利,以身试法,绝对不能向他人提供诈骗电话转接服务及出租、出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否则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轻则纳入个人实名惩戒(包括治安处罚、金融通信惩戒),重则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

构成“帮信罪”,“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金融通信惩戒

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买卖银行(卡)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至个人征信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网上支付类所有业务5年内不得开立账户


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买卖手机卡的失信用户,将注销名下所有手机卡,5年内不得开办新卡


来源 东莞反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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