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公布2024年第一季度房屋市政工程领域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动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走深走实,营造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浓厚氛围,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现将近期查处的2宗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件
案情简介:2023年5月19日,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我局移交《关于移交宏丰新城二期项目涉嫌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违法线索的函》(茂住建移函字〔2023〕6号)。经我局现场调查核实,茂名市宏丰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茂名市油城十路138号宏丰新城二期涉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情况属实。
处罚情况:茂名市宏丰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茂名市油城十路138号宏丰新城二期涉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 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的规定,对茂名市宏丰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损坏地下燃气管道案件
案情简介:2023年8月20日广东中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茂名市橘洲东路86号加建电梯工程损坏地下燃气管道,造成天然气泄漏事故。
处罚情况:广东中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广东中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63000元的行政处罚。
茂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3月13日
来源:茂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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