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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受伤致残谁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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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8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宜市工头阮某在为屋主陈某承建房屋期间,由于雇工张某操作吊装机不当发生事故,导致其伤残,谁该为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呢?近日,信宜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屋主陈某、雇主阮某承担张某的40%损失,向其支付赔偿金3.1万余元。

案件回放

去年8月,信宜市某镇村民陈某,要把宅基地的砖瓦房进行拆建。后陈某与本地工头阮某(无建筑资质)经协商,将建房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发包给阮某,并由其组织人员施工。去年12月,阮某便组织张某等人进场施工。某天,张某自行操作安放在三楼的吊臂式吊装机,进行钢筋吊装。其间由于张某操作不当,吊装机忽然发生倾斜,张某连人带吊机一起从三楼处坠落到地面。受伤后的张某被工友送到信宜市人民医院救治,后又转送至玉林市骨伤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张某住院期间,共支出医疗费用合计6.9万余元,其伤势经法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8级伤残。事发后雇主阮某向张某支付了5000元的住院费后,就不支付其他费用了。张某及其家人多次向屋主陈某和雇主阮某请求支付赔偿金,均遭拒绝。因此,张某一纸诉状将陈某、阮某诉至信宜法院,请求上述被告支付各项人身损害赔偿合计共8万余元。

法官说法

信宜法院对案件审理后认为:张某在没有取得任何建筑资格证书而参加施工,且在操作吊装机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陈某将其楼房的改建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阮某建设,两人之间系承包关系。阮某取得工程后,组织张某等人进行建设施工,阮某与张某之间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故两人系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陈某和阮某对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该起事故发生的起因及各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陈某、阮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的40%为宜。经核实伤者张某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为8.1万余元。因此,信宜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和阮某连带赔付3.1万余元(8.1万元×40%-5000元)给张某。一审判决后,各方的当事人均服判不上诉,后陈某、阮某及时向原告履行了判令的义务,案结事了。

茂名晚报记者池榕 通讯员陈严

转载自茂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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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8 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的判令是正确的。事故由于张某的操作不当才引发的,也就是违章操作,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是否有上岗证也是要核查的。阮某雇佣了张某,在雇佣过程应该雇佣有操作资质的人员,还要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阮某作为承包方负责人是对安全生产负责的。陈某发包过程将工程发包没有资质的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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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8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冇买保险系甘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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