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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假票填窟窿 非法集资搞诈骗 茂名一女子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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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9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茂南一女子数罪并罚,一审获刑八年

因生意失败欠下高利贷,经营票务生意的女子曾某为还债而出售假火车、飞机票诈骗客户,并以高息为诱饵通过集资的方式骗取他人巨额财产。近日,茂南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曾某因犯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生意失败 假票真卖填窟窿

2008年起,曾某经营一家航空售票公司,生意一直不错,逐渐有了不少积蓄,于是曾某开始谋求拓展经营领域。2011年初,曾某听说油品生意利润很高,便一边经营售票公司一边筹划与他人合伙做起了油品生意。然而由于对市场并不了解,曾某的油品生意很快出现了亏损。为了挽回损失,曾某通过高利贷的方式借钱经营,但还是无力回天,该次投资没过多久便以失败告终,还导致曾某欠下了一笔巨额高利贷无法还上。为了还债,曾某起初向其他高利贷人员借钱,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还款。到了2012年,由于无法在外借到钱了,而此时又恰巧收到了客人的大量订票款,曾某便动起了歪脑筋,私自挪用客人的订票款去还高利贷。另一边因为无钱出票,为了拖延客人向其追讨,曾某便利用自己的代理身份使用公司的售票机打出无法使用的票样给客人以暂时蒙骗过关。

另外,曾某还编造了充值可优惠或可获赠票的优惠活动吸引客人大量充值付款。2015年8月25日,被害人黄某前往曾某的票务公司打算订购四川泸州飞往广州的机票四张,曾某谎称只要充值6000元即可享受一张机票免单的优惠活动,黄某信以为真,当场交了6000元钱给曾某。次日,曾某致电黄某,谎称可以多送三张免费机票,但要续交5000元充值金。因黄某当日没带够钱,便通过与曾某协商最终以充值4500元钱获得了三张“免费机票”。2015年9月7日,曾某给了黄某四张航空电子行程单,黄某误以为可登机使用,便外出旅游。直至2015年9月19日,黄某返程前致电航空公司时并没有查询到自己的机票记录,方知道自己上当受骗。回到茂名后,黄某一直追讨曾某要回充值金,但曾某以各种理由拒绝退钱。

法院一审查明,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售卖假票或编造充值的方式共诈骗12人人民币142510元。

“熟吃熟” 高息作饵诱集资

因部分客人长期向曾某订票,双方逐渐熟悉起来。曾某便虚构了机票业务需要大量垫资票款等理由,以高息为诱饵向他人非法集资,并伪造假房产证给部分被害人进行抵押以实施集资诈骗。

2011年12月底,曾某将被害人张某的3160元购票款以每个月5至10分高息为诱饵以征得张某同意后挪借使用。2012年8月份,曾某再次向张某提出借款要求,因之前的借款尚未归还,张某一开始拒绝借款。后曾某伪造了一本假房地产权证给张某作为抵押,且承诺利息是五分至一毛,张某便信以为真同意借款,并先后五次共计借款58160元给曾某。然而,张某将钱借出之后,曾某一直没有支付过利息。张某向曾某追讨借款,但曾某以押了大量款项在航空公司处为借口逃避还钱。

2015年7月,被害人姚某前往曾某的票务公司订购长途往返火车票60多张,购票款共两万余元。其后,曾某并未如期给姚某购买火车票,而是私下通过火车站内部工作人员将姚某一队人带上了火车。上车后,姚某发现车上只有15个预留座位,且因其无票在手,仅剩的15个座位也需要重新花钱补票购买。姚某一队人后也因无票返程,只能自行购买机票返回茂名。一到茂名,姚某就前往曾某的票务公司进行质问。面对情绪激动的姚某,曾某并未赖账狡辩,而是同意将购票款补偿回给姚某,但又以其时售票生意火爆,需要垫付大量票款为借口,请求姚某先将这两万元票款以每个月3.5分高息借给她暂时使用,姚某被蒙骗并同意。后曾某又多次以此名义向姚某及姚某的同学各借了3万元,借期一个月。一个月后,曾某并没有还钱,姚某及其同学便与曾某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曾某一直没有兑现合同内容。

法院一审查明,曾某通过以高息为诱饵的方式向7位被害人进行了集资诈骗,共非法集资54万元。

2015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接到多人报案,称曾某通过销售假火车、飞机票的形式骗取钱财,遂于当日立案侦查,并通过电话联系曾某前来接受调查。当晚,曾某自行前往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如实交代了其犯罪事实,随后被刑事拘留。被集资诈骗的人员得知曾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且其经营的票务公司也已关门的消息后,方才意识到自己的钱已打了水漂,纷纷前往公安局报案。

数罪并罚 一审领刑八年

法院审理认为,曾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1425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处罚;此外,曾某还以高息为诱饵非法集资54万元无法返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幅度内处罚;曾某一人犯两罪,应予数罪并罚。曾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是投案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法院同时判决曾某退赔各被害人的相应损失。

案件宣判后,曾某不服一审判决,现已提出上诉。

茂名日报记者 张伍 通讯员 陆泳霏

转载自茂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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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0 0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抵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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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0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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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2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curse::curse::curse::c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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