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日前,经茂名市委批准,茂名市纪委对茂名市某区副区长卢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经查,2015年11月13日晚,卢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至茂南区新福路口时,被正在执行查处酒驾、醉驾行动的茂名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执法民警拦查,经酒精检测仪对卢某进行呼气检测,属酒后驾驶机动车。卢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明知交通法规禁止酒后驾驶机动车,仍然心存侥幸,在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市委审批同意,决定给予卢某党内警告处分。 市纪委认真落实从严管党治党要求,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错误观念,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六项纪律”为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做到违纪必究,坚决维护纪律权威,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既对地方政治生态负责,又对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把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敢于较真、抓早抓小,严查顶风违纪,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越往后追责越严的强烈信号。(纪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