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68论坛

  • 0668-2210668
  • ...茂名人,茂名事,茂名资讯网!
搜索
查看: 3507|回复: 0

为啥?电白一男子购买新车却摊上官司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0-11-3 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添置新车本是件一件喜事,然而却有人因此摊上官司,这是为何?近日,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并依法作出裁判。

案件回放

家住电白区某镇的张某想购买一辆轿车,但手头上没有足额资金。于是,他找到某融资租赁公司商议,想通过该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汽车。双方经过商议,于2018年1月签订了一份《车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融资车辆的品牌为“长城汽车哈佛H6”,车型为“红标运动版1.5T自动两驱精英型”小轿车, 购车总额116480元,融资总额93184元,每期应付租金3200.31元,租赁期限为36期(月);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结清全部租金、罚息外,承租人另须向出租人结清所有未付款项25%的违约金。

微信图片_20201103151043.jpg

签订合同当日,该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张某的申请及合同约定购买了融资车辆,并交付给张某使用。同一天,张某为该车辆办理了车辆注册登记和抵押登记,抵押人和所有人为张某,抵押权人为融资租赁公司。

刚开始时,张某按合同约定每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3200.31元,但支付了7期租金以后,就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剩余租金。融资租赁公司曾多次督促张某还款,但张某拒不支付。无奈之下,融资租赁公司遂以张某为被告诉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一次性付清剩余租金人民币92808.99元并负担违约金23202.25元,并对该车辆拍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微信图片_20201103151048.jpg

电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全面履行。现张某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期支付租赁汽车的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微信图片_20201103151051.jpg

因双方在《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及其计算方式。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双方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并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融资租赁公司对该抵押车辆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电白法院判决支持了融资租赁公司的上述请求。当事人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于一体的现代交易方式。在资金不足的时候,需求方可以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租用租赁物,实现缓解资金压力,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目的,具有便利性。但是切记,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租金,以免因为拖延支付租金而摊上官司,因小失大。

来源:茂名晚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客服电话

0668-2210668

客服QQ点击咨询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226272749

微信公众号

APP客户端

Copyright © 2011-2015 http://www.066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Discuz!X3.4 粤ICP备19032402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