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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一靓女到广西假“相亲”骗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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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8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7年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信宜市城南开发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5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微信图片_20201208110206.jpg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份,被告人周某某通过李某某的介绍,化名成“叶燕”及隐瞒其已结婚的事实,去到北流市**镇**村**组被害人陈某某家中与陈某某相亲,在取得陈某某的信任后,在2017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以谈恋爱为借口,先后多次骗取了陈某某的人民币共2295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日常生活开支。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到的结婚证、身份证、银行卡等物证;2、书证: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银行流水清单等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猛
2020年9月4日
来源: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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