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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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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6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6日,教育部关于《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对本校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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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不得因家长职业等对学生区别对待、制止教职工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针对涉及未成年人在校权益的诸多问题,征求意见稿进行了细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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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3月1日下午,河北石家庄翟营大街小学,学生们开启新学期第一节课。中新社记者 翟羽佳 摄

——中小学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隐匿、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披露、传播、买卖。

——中小学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培养学生良好作息习惯,保障学生在家的睡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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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中学生在路上看书。泱波 摄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课程辅导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按照要求开齐开足课程、选用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学校开发的校本课程或者引进的课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或者经过主管部门认证。

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学校不得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商业性活动

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商业性活动,不得安排学生参与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学校不得因家长职业等对学生区别对待

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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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3月4日,呼和浩特市第七中学内,一位学生将同学的手机统一放入储藏柜中保管。中新社记者 刘文华 摄

——学校暂扣学生物品最长不得超一学期

学校应当保护学生的财产权利,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因管理需要暂扣学生物品的,应当在影响消除后返还学生或者其家长,暂扣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告知家长。暂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学期。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制止教职工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以未成年人为题材的淫秽、色情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学生、家长开设常态化预防性侵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行为构成欺凌

教职工发现有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上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公众可在4月23日前反馈意见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来信请注明“《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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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6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教育部重要公告!

记者今天从教育部了解到,教育部日前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对保证学生休息、预防校园欺凌、防治性侵等多方面作出明确规定。(阅读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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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网站截图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商业性活动

人身安全方面 ,意见稿提出,学校不得组织、安排学生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商业性活动,不得安排学生参与有毒、有害的危险性工作以及其他不宜学生参加的活动。

学校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

意见稿明确指出,要保证未成年人的休息时间。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学校暂扣学生物品不得超过一学期

在财产权益保护方面,学校应当保护学生的财产权利,不得采用毁坏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因管理需要暂扣学生物品的,应当在影响消除后返还学生或者其家长,暂扣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告知家长。暂扣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学期。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意见稿明确。

禁止学生将手机带入课堂

针对网络管理方面,意见稿指出,学校应当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

教职工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不当得利

意见稿对教师管理也作出了明确要求。学校应当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不得诱导、组织或者要求学生登录特定经营性网站,参与视频直播、网络购物等活动等。

建立对学生欺凌等行为零容忍处理机制

意见稿还就特别保护提出八条相关规定,包括预防欺凌教育、预防机制、欺凌制止、欺凌关注、欺凌处置、防治性侵、入职查询等。要求学校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学生欺凌防控、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工作制度,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

“教师应当关注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原因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意见稿提到。

学校应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

在入职查询方面,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不适合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不良品行,并提交承诺书。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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