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68论坛

  • 0668-2210668
  • ...茂名人,茂名事,茂名资讯网!
搜索
查看: 3324|回复: 0

电白法院审结了一起乘客与司机之间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4-9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电白法院审结了一起乘客与司机之间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134.39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案情回放

陈某是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的司机。2020年7月23日凌晨5时许,林某搭乘陈某的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在支付车费时,林某认为陈某想多收其车费,于是拒绝支付,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争执不下之际,林某愤怒之下对陈某进行殴打,造成陈某右肩部、右睑部、手部及胸部受伤。

事后,陈某报警,公安机关对林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7月24日,陈某前往医院住院治疗,至2020年9月2日出院。住院期间,陈某经司法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某出院后,因与林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遂将林某诉至电白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陈某与被告林某因车费的支付问题发生纠纷,双方本应友好地解决矛盾。但林某却殴打陈某,致陈某受伤,林某的行为对陈某的受伤负全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因伤造成的损失为15134.39元,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微信图片_20210409111524.png

法官说法

当乘客坐上出租车,向司机说明目的地,司机同意并开车后,乘客与司机之间就成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司机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后,司机的合同义务已经完成,此时乘客须履行向司机支付车费的义务。若对车费有异议,可选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亦可事后通过该出租车司机所在公司或当地出租车运营管理处介入处理。乘客不能以“司机想多收车费”作为殴打司机的理由。

本案中,被告林某与原告陈某之间的纠纷,原本可以轻松化解,林某却将陈某殴打致轻微伤,最后落得个“行政处罚”+“万元赔偿”的结局。倘若林某将陈某殴打致轻伤以上,甚至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官提醒大家,遇到纠纷莫着急,主张权利要合理,拳头思想不能有,以和为贵需牢记。

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梁奈 通讯员 邱少梅
来源:茂名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客服电话

0668-2210668

客服QQ点击咨询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226272749

微信公众号

APP客户端

Copyright © 2011-2015 http://www.066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Discuz!X3.4 粤ICP备19032402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