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68论坛

  • 0668-2210668
  • ...茂名人,茂名事,茂名资讯网!
搜索
查看: 3566|回复: 0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教育培训类广告发布的提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1-6-9 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市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培训类广告,使青少年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教育培训类广告清理整治行动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对全市所有广告经营(发布)主体作如下提示:


一、发布教育培训类广告应认真进行审查,确认广告主身份真实,办学资质齐全,宣传内容不超出其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二、严禁烘托、渲染紧张氛围,故意造成学生或者家长的焦虑情绪。


三、严禁发布诱导家长将适龄儿童、青少年送入培训机构,取代义务教育的内容。


四、不得编造“自学考试即将取消”“考纲变化”“考试难度加大”“学制延长”等政策变化用语。


五、严禁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历或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如:保过、一次性通过、免学免考拿学历、双倍提升、短期突破高分、就业有保障、XX天速成、真正做到提分、XX天逆袭、轻松达成本科梦等。


六、严禁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授课。如:命题组老师、阅卷组成员等。


七、严禁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一)广告中不得出现教师的名义或形象(包括演员扮演的教师);


(二)不得使用学员“现身说法”直接或间接作推荐证明,不得以学员的培训效果作推荐证明,不得从用户评价中挑选好的用户评价进行刻意展示;


(三)不得使用名师、名校、一线、升学率等词语进行宣传。


八、下列人员不能成为代言人:


(一)未使用过商品或者未接受过服务的;


(二)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九、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十、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劝诱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的行为,不得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十一、不得在教育培训类广告中出现贷款、学费分期等内容诱导招生。


十二、严禁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诱导受众,不得发布包含不符合考试制度及学制的内容、严禁贬低其他教育培训机构。


十三、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的课程、图书礼包等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十四、不得在培训机构内设班级名称中使用具有承诺性质的词语(如:保过班、三周提分班等)。


十五、其他有损于青少年身心健康、涉及广告导向、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各广告活动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广告法》相关规定,提高广告审查的自觉性和自律意识,严格把关,依法审查。对于发布违法违规教育培训类广告的主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3日

来源: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客服电话

0668-2210668

客服QQ点击咨询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226272749

微信公众号

APP客户端

Copyright © 2011-2015 http://www.066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Discuz!X3.4 粤ICP备19032402号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