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出嫁女是否有继承权? 近日 电白法院沙琅法庭 坚持“以和为贵”理念 成功调解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重弥亲情
父母身故遗房产 出嫁女无法继承
小丽与小谋、小兴、小海是兄弟姐妹关系,2008年其母身故,2021年6月其父身故。父母身故后留下一栋房产,未立遗嘱及遗赠协议。小丽与小谋、小兴、小海及奶奶商量后,将房产以306万元的价格售出。五人签订协议商定,卖房款扣除各项费用后余150万元由五人平均分配,五人分别可得30万元。2023年5月,房款收齐后,小谋、小兴、小海及奶奶未依照分配协议将原属小丽的30万元房款交付给小丽。小丽与小谋、小兴、小海及奶奶协商未果,于2023年8月诉至法院,主张其有权继承父母遗产,要求小谋、小兴、小海及奶奶向其交付30万元。
法官倾心巧调解 一家人重弥亲情
收案后,承办法官翻阅案卷,认为该案不能一判了之,否则会加重双方矛盾,可能导致一家人分崩离析,亲情不再。于是,在开庭过程中,法官倾心为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起初,被告方认为小丽是嫁出去的女儿,娘家的事务已与小丽无关,小丽无权继承父母遗产,坚决拒绝向小丽支付款项。而小丽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一分子,且签订了分配协议,理应分得30万元。双方剑拔弩张,互不退让。
基于此,法官本着“以和为贵”的理念,多次向被告、原告做工作。一方面,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四被告分析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法律规定,明确阐明继承权男女平等,出嫁女也有继承权;另一方面,以亲情为突破口,采取拉家常的方式,引导被告换位思考,逐渐消除双方对立情绪。经过法官的耐心劝导和倾情调解,四被告逐渐松口,最终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在法官主持下签订调解协议,四被告于2023年10月7日前一次性向小丽支付房款30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对于父母的遗产,无论儿子或女儿,不论出嫁、结婚与否,在继承父母遗产时,儿子和女儿均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利。兄弟姐妹本是同根生,在处理家庭事务时只有亲情至上,保持协商、谦让的态度,才能家和万事兴。
文/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梁奈 通讯员 邱少梅 曹群智
来源:茂名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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