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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首例!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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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6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电白法院审结了茂名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此外,判处廖某支付电信部门向被侵权人发送风险提示短信的必要费用人民币12379.63元,删除存储信息,并在广东省级或以上主流媒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电信从业人员代表共50余人旁听了庭审。

案情回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自2021年开始,通过某软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57909条,并将非法获取的信息转发给其他人,赚取“辛苦费”,遂以廖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并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廖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廖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廖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法院依法判处廖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其作案手机依法扣押并予以没收。同时,判决廖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广东省级或以上主流媒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并支付电信部门向被侵权人发送风险提示短信的费用人民币12379.63元。

法官说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本案中,廖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多达257909条,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及仍存在被传播、买卖的危险,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特别严重,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文/茂名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梁奈 通讯员 湛宗卫



来源:茂名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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