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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多家超市百货、学校食品抽检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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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27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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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组织对全市范围生产、流通市场经营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饼干、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水产制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等19大类食品进行监督抽检。此次抽检共466批次,已检验466批次,452批次符合检验项目要求,14批次不符合检验项目要求(见附件)。具体通告如下:

14批次食用农产品不合格

1、茂名市茂南区柏豪食品商行经营的“橄榄”(规格:500克/袋,购进日期:2023-09-01)检出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2、茂名市茂南区新伟斯水果店经营的“橄榄”(规格:500克/袋,购进日期:2023-09-04)检出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茂南区郑鲜生水果店经营的“橄榄”(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09-06)检出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化州市杨梅亚郁肉摊经营的“猪肉”(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09-07)检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5、高州市高百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山东大姜”(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09-07)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6、茂名市茂南区新加壹陆号日用百货店经营的“辣姜”(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09-06)检出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茂南区赞赞商行经营的“橄榄”(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09-10)检出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8、茂名市嘉荣超市有限公司电白万达广场店经营的“豇豆”(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09-11)检出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9、茂南区果季节食品店经营的“水果橄榄”(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09-13)检出三氯蔗糖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0、高州市汇家源百货购物广场经营的“青柑”(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09-12)检出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1、华南师范大学附属电白学校高中部食堂经营的“猪肉”(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09-19)检出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2、茂名市东方实验学校经营的“鸡肉”(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09-18)检出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3、茂名市电白区杨梅寄宿学校经营的“生姜”(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09-17)检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14、信宜市华信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经营的“尖椒”(规格: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09-21)检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相关市、县(区)监管部门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要求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以此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查处情况由企业所在地负责案件查办的市、县(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公开,有关信息可在我市相关市、县(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上查询。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您应当在正规可靠渠道购买所需食品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公布的不合格产品。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关注每期食品抽检信息公布,如发现危害社会公众的食品及其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当地食品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12315。

特此通告。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6日

来源: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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