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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兼职诈骗,千万别中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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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4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学生兼职,工资日结”“动动手指就能暴富”“无需本金直接赚钱”“操作简单零门槛”“日入百金不是梦”工作原来可以那么轻松?小心!这是一种新型诈骗!

新型兼职诈骗“手机口”业务

近年来,公安机关通过开展“断卡”专项行动,重拳出击严打国内“黑灰产”“两卡”犯罪,进一步压缩了境外涉诈团伙生存空间。

诈骗分子为逃避打击,另辟蹊径通过国内网站、社交软件等发布大量“轻松赚钱”“日结佣金”等虚假兼职招聘广告,诱惑国内网民,使用境外通讯软件勾连,通过虚拟币结算,组织大量年轻人群参与“手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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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统架设通讯设备

架设GOIP、VOIP等通讯设备,将境外的电话号码转化显示成国内通讯号码,使受害人接到的号码显示为本地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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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手机架设通讯接口(手机口)

用两部手机,通过音频线、数据线连接或同时打开扬声器,一部手机通过网络软件接通境外诈骗分子,一部本地手机拨打国内受害人电话,实现语音中转,成功掩饰诈骗电话归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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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醒

帮助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是违法行为,广大群众切勿贪图蝇头小利,以身试法,绝对不能向他人提供诈骗电话转接服务及出租、出借、出售手机卡、银行卡,否则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轻则纳入个人实名惩戒(包括治安处罚、金融通信惩戒),重则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

构成“帮信罪”,“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平安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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