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一场公司前总裁与董事长之间的经济纠纷,最终演变为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并以董事长的“胜利”告一段落。然而,几年后一切推倒重来,案件本身竟还存在腐败问题。近日,广东高院对这宗敲诈勒索申诉案作出再审判决,这名前总裁被宣告无罪。 案发经过 申请上市失败总裁“出局” 据法院查明,2005年4月12日,沈某与香港贵联集团有限公司、蔡某共同签订了《聘用合同》和《协议书》。合同约定,自2005年5月1日起三年内,沈某任贵联集团及相关联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由沈某全面负责贵联集团及相关联公司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协议还约定,由沈某带领其团队负责公司的上市工作,在项目公司按照贵联集团同意之私募计划私募成功或按照贵联集团同意的上市计划上市成功后,贵联集团按集资额的5%及2%的现金分别给予沈某及其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 2006年7月,贵联集团向香港联交所递交了上市申请表,然而2007年1月,联交所向贵联集团委托的中介发文称,由于贵联集团超期回答联交所提出的问题而终止其上市申请,同时申请费45万港元丧失。此后,董事长蔡某与沈某产生矛盾,沈某不久后离开公司,其团队成员大多也陆续出走。 威胁董事长要奖金被刑拘 法院查明,2007年4月份开始,蔡某与香港一家公司达成股权买卖协议,该项股权买卖价格15.5亿余元港币。2007年6月13日,沈某向蔡某提出,这项交易是沈某及其团队的工作成果,要求依约支付奖励报酬。6月20日晚,沈某召集团队成员在深圳一家酒楼聚餐,提出大家有权索要报酬,并说准备与蔡某打官司,同时让大家回去将对蔡某不利的资料交给他。 同年7月,沈某的大学同学将带有威胁内容的短信发给蔡某,8月,马某书写一份信函,声称蔡某在交易中有欺诈等手段,并在香港和内地违法经营。陈某也写了一份《善意提醒》,称蔡某靠走私骗税行贿起家。此后,上述材料被寄给了蔡某本人及数家企业和国家机关。 8月11日,沈某及团队成员在深圳会面,沈某说如果蔡某没有诚意的话,就发邮件威胁一下他。此外,沈某通过律师向蔡某的律师提出按照7%(1.08亿余港币)索要奖金,被拒绝后,沈某通过向香港一家会计行、相关企业等发律师函,声称贵联集团负有支付其巨额债务的义务,企图以此阻止交易。 2007年8月和9月,蔡某在电白县投资期间,向电白县公安局报案。随后,沈某被刑拘。 案情反转 获刑2年,7年后改判无罪 此后,沈某经历了漫长的审判之路。2009年5月7日,电白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沈某有期徒刑2年。沈某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6月23日,茂名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沈某又向广东省高院提出申诉。2009年9月9日,沈某刑满释放。2010年11月8日,广东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茂名中院对本案再审。2011年5月16日,茂名中院作出再审裁定,维持了该院此前的二审裁定及电白法院的一审判决。沈某仍不服,向最高院提出了申诉,最高院将申诉材料转交广东高院处理。2016年1月15日,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事实上,早在2012年,茂名原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倪俊雄(已获刑15年)受贿案在东莞审理时,便揭开了沈某案的一些端倪。据媒体报道,法院查明,蔡某经人介绍认识倪俊雄,随后分三次送给倪俊雄2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港币,目的是为了在沈某敲诈勒索案处理等方面获得关照与支持。 近日,广东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该院认为,沈某及其团队为贵联集团上市做了大量工作,其依照协议约定向贵联集团蔡某要求支付奖金,并与蔡某就奖金数额进行谈判,其有合理理由认为其与贵联集团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虽然沈某及其团队成员在索要奖金的过程中实施了一定的威胁、恐吓等违法行为,但在案证据不能排除沈某行为的初衷是索要合法债权,不足以认定沈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于是判决沈某无罪。 沈某漫长审判路 2009年5月7日: 电白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沈某有期徒刑2年。 2009年6月23日 茂名市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9月9日: 沈某刑满释放。 2010年11月8日: 广东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茂名中院对本案再审。 2011年5月16日: 茂名中院作出再审裁定,维持了该院此前的二审裁定及电白法院的一审判决。沈某仍不服,向最高院提出了申诉,最高院将申诉材料转交广东高院处理。 2016年1月15日: 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近日: 省高院判决沈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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