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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一男子醉驾摩托获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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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信宜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今年10月的某晚10时许,家住信宜城区的张某和朋友一起饮酒后,驾驶一辆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该市的中兴四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一岔路口时,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经对张某抽取血样作酒精含量检验,其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检察机关以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信宜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宣判后,被告人张某表示服判不上诉,并承诺今后一定遵守交通法规,不再以身试法。

通讯员 陈严 陆富祥 茂名日报记者 陈牧云

转载自茂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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