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十九大重要精神,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推进海洋渔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切实做好我市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和《关于做好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0〕304号)要求,茂名市农业农村局就2020年我市海洋伏季休渔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休渔海域 广东省管辖的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二、休渔时间 2020年5月1日12时至2020年8月16日12时,共三个半月。 三、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四、休渔要求 (一)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或者避风塘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因修船、避风等特殊情况需在省内跨地区、跨县域休渔的,必须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报告,并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委托停泊地渔业执法机构监管。 (二)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休渔期间应捆扎、搬离渔船进库或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库或封存;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 (三)所有渔船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四)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五)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同步休渔,伏休期间渔运船不得为非法作业渔船提供收购、运输、补给等后勤服务。 (六)广大渔船船东、船长和船员自觉遵守广东省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休渔期管理工作,落实好值守制度,认真抓好休渔期间渔船渔民疫情防控和渔船的防火、防台、防洪、防盗等安全管理工作。 (七)船东、船长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渔船安全自查工作。以下自查不到位的,开渔后不能出航;参加培训不到位的不能出航;人员配备不足的不能出航;船舶安全设施设备配备不齐全的不能出航;安全操作规范和装备不会使用的不能出航;救生设备不会使用的不能出航;自救互救应急措施不到位的不能出航。 (八)监督举报。休渔期间,各地渔政机构将进行全方位监管和联合执法,从严从重处罚各种违法捕捞行为,直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如有发现违法捕捞行为,请及时举报,举报电话:0668-2876608。 特此通告。 茂名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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