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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考驾照 考生“枪手”均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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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3 09: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女子阿洁为通过机动车驾驶考试,竟找人替考,考生和替考人、居间介绍人均因触犯法律被判刑。近日,信宜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


案件回放


阿洁今年36岁,家住湖南省衡阳市,是一名家庭主妇。她因照顾小孩没有时间报名考C1驾驶证,便萌生了花钱找人替考获取驾照的念头。后阿洁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高州市某驾校的教练阿军。阿军为增加收入,答应为阿洁找人替考。2017年10月份开始,阿军安排亲戚阿颜以阿洁的身份,在其所在的驾校报名参加小型汽车驾驶培训。阿颜代替阿洁参加科目一、科目二的考试,取得了合格成绩。2018年12月,阿颜再次持阿洁的身份证以及学员证,准备代替阿洁参加科目三考试时,被考场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阿颜被刑事拘留。阿颜在归案后,如实向警方供述犯罪事实,阿军和阿洁也先后向警方自首。检察机关以阿洁、阿颜、阿军犯代替考试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


信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颜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被告人阿洁让他人代替其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被告人阿军为他人替考提供帮助,其行为均符合代替考试罪的构成要件,三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阿洁、阿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阿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三人依法均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根据阿洁、阿颜、阿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判决:依法判处阿洁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替考人阿颜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居间介绍人阿军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该案的承办法官吴明表示,2015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是双向追责的,也就是说替考者和被替考者的行为都同样构成犯罪,都要判处相应刑罚。法官希望:考生要诚信考试,戒除侥幸心理;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能力;自觉学法、守法,提高辨别是非能力,千万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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