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有些人可能会出于亲情、友情或哥们义气,帮忙毁灭证据、隐瞒犯罪事实、转移赃款赃物等。这不仅不能帮助亲朋好友争取宽大处理,甚至会连累自己。近日,高州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毁灭证据罪案,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对自己的行为深表忏悔,表示服判不上诉。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被告人李某途径某村路段时,在明知其朋友潘某(另案处理)发生交通肇事后,仍帮助潘某将肇事车辆二轮摩托车推到公路边藏匿。事后更是伙同李某甲将肇事车辆二轮摩托车拖到李某甲的旧屋处藏匿。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帮助肇事当事人潘某毁灭肇事车辆,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应当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如果违法地对已经犯罪的亲友给予“帮助”,不仅犯罪者难逃法网,自己也将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如果发现亲友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早进行教育引导,劝其投案自首,这才是真正帮助、挽救亲友的正确选择。
来源:广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