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白一男子与同伙携带克隆卡到云南昆明市,将卡交给他人刷卡购买投资金条,已涉嫌信用卡诈骗。近日,高州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以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梁某史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2年8月25日,梁某史伙同邵某正(已判刑),携带非法克隆的信用卡窜到云南省昆明市,将卡交给费某富(已判刑)帮其使用。其后,费某富去到昆明市西山区某珠宝店,利用克隆信用卡刷卡购买价值499500元的1350克投资金条交给两人。案发后,同案人费某富已退还赃款12000元给受害人冼某科;公安机关扣押到同案人邵某正赃款33353.10元及相关赃款208650元,合计242003.10元已退还受害人冼某科。 “打牌输钱后经牌友介绍认识了邵某正,后两人结伴带着卡到昆明交卡给接头人刷卡,我知道牌友交来的信用卡属于伪造的克隆卡,因为自己的卡是不可能交给他人跑到人生地不熟的地方刷卡,同时帮忙刷卡还有好处费,就是因起贪念,把自己送进了监狱。”梁某史如是供述自己的犯罪动机。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史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应予以认定。梁某史归案后能供述犯罪事实和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茂名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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