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入刑”实施已久,但醉酒驾驶电动车是否构成犯罪?日前,电白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放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超标二轮电动车搭乘李某从炮台往高地方向行驶,21时许行驶至某红绿灯路口时,碰撞停靠在路边的由陈某驾驶的小轿车,造成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过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过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经司法鉴定,王某血液检出乙醇成份,含量:263.3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王某与陈某签订协议书,赔付陈某修车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550元。陈某出具谅解书,对王某表示谅解。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3.3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刑罚。
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服判不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来源:茂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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